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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保安服务公司诉某市财政局撤销行政处理决定案

2023/12/25 16:46:25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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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某市保安服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2021年,某市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某市教育体育局学校(幼儿园)保安服务项目招标并中标。参与投标的另一家公司认为某市保安服务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投标资格,于2021年11月29日向某市财政局投诉,请求确认某市保安服务公司中标无效。某市财政局经调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某市保安服务公司在参加某市教育体育局学校(幼儿园)保安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中标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某市保安服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本案中,某市保安服务公司所受处罚原因系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理,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而非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该违法记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记录,某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投诉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政府采购活动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外附加其它条件,或者扩大禁止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提高准入门槛。本案某市保安服务公司所受处罚原因系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理,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非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该违法记录不影响某市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投标,某市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重大违法记录”的适用范围,应当予以撤销。本案的审理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维护市场公平,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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