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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科技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23/12/25 16:52:16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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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监测发现某电子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使用禁用词的有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2022年6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某电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本案为何不适用“首违不罚”未作出合理解释,其处罚依据不够充分,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虽然一审法院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已对处罚数额予以酌减,但综合考虑某电子科技公司的过往经营行为、目前财务人力状况及经济市场整体环境,一审酌定七万元处罚数额仍显过重,某电子科技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首违不罚”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某区市场监管局不服二审判决,向省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省法院联合一、二审法院及某区政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件进行现场协调化解。最终,某电子科技公司当场表示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撤回再审申请。至此,该起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强调市场行为的秩序和规则,也需要市场环境的包容与温度。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案情特点,从法、理、情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分析和阐述,厘清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了行政机关精准执法,也考量了行政相对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促进双方就处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的实质性化解不仅是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践行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也为类似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范本,有助于凝聚优化营商环境合力,护航企业依法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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