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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咎“油”自取,非法销售“新能源燃料” 获刑!

2023/12/26 16:44:50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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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严重危害,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带来危险,因此,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非经许可不得擅自运输、储存、销售等,但仍有人为了暴利罔顾法律铤而走险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因私自售卖“新能源燃料”获罪付出应有的代价

今年7月的某天公安民警接到报警称中原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内有人非法私卖汽油,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李某在利用改装的私家车向他人出售“新能源燃料”已经出售1桶,还剩7桶共计210升。经查,李某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经营等许可证,现场也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和灭火设备。据李某交代,他以每桶100元的价格从朋友处购买“新能源燃料”,然后以每桶2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经检测,李某出售的“新能源燃料”闪点小于23度,属于危险化学品,系易燃液体。经有关部门认定,李某非法运输、销售“新能源燃料”的违法行为存在现实危险性。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销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存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作业罪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曾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扣押的“新能源燃料”210升、新能源燃料桶5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私自出售油品不仅来源不明,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车主应选择正规加油站,要认清黑加油车的危害,切勿贪小失大。如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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