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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到位或抽逃出资 在民间借贷中的责任认定

2024/1/5 11:02:1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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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以甲公司注册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承建多个项目工程,并自行投资完成实际施工。根据甲公司与杨某的约定,杨某投资完成实施际工的工程款扣除甲公司的相关费用后由杨某所有。甲公司收到杨某的工程款后,甲公司与孙某协商借用杨某的款项,并共同向杨某出具3000000元、4000000元、1680000元的借条三张,约定借款利息。乙公司自愿对甲公司和孙某在杨某处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调查取证后,汪梅霞律师发现将甲公司的股东侯某存在抽逃出资和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并且周某受让了侯某的股权,后续成为甲公司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侯某和周某应当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2022年8月,杨某委托汪梅霞律师将本案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孙某、乙公司偿还欠款8692905.94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要求侯某、周某在其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证据:

借条原件及支付明细;甲公司基本账户及验资账户的银行交易记录;甲公司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的基本信息查询表。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甲公司、孙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8680000元并支付利息,驳回杨某对甲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汪梅霞律师针对一审驳回诉讼请求部分进行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8692905.94元及利息;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甲司、孙某追偿;侯某在4500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孙某在4200万元范围内对侯某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启示

本案涵盖了民间借贷、连带保证及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问题。

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应当思考如何最大化保证债权的实现,以及如何准确划定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等系列问题。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是否已经履行,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将公司和新旧股东均列为被告,以追求债务能最大化清偿。

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角度而言,建议公司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借贷合同、保证合同、股权转让或因此产生的责任承担等纠纷,应尽早向专业律师求助,以尽量规避或减少损失。股权转让时,原股东应当注意规避风险,以免将来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详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如实地、足额地出资,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以现金出资而言,股东往往在验资、完成工商登记后便将现金转出,后期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将与本案中甲公司股东侯某承担相同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而言,股东往往仅将房屋、货物、商标、股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公司实际经营使用,但未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数做工商变更登记,亦未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则该情况不能视为实现对公司的出资,一旦该等非货币性资产发生贬值后,再将该等财产过户转移至公司名下,则无法像先前出资一般获得足额出资的效果。(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汪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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