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普法教育的大旗!
引领普法教育走基层!

当爱情落幕,如何避免人“彩”两空?

2024/3/6 11:14:07 来源:光明网
0

      近年来,高额彩礼的攀比之风久吹不止,成为男女谈婚论嫁途中的“拦路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却因彩礼问题谈崩而分手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为治理高额彩礼乱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彩礼纠纷案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有哪些新增内容,男女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如何依法主张各自权利呢?今天,我们结合法院审理的案件,为大家以案释法。

  提问一:哪些财物属于彩礼?

  【案例】李某与张某于2018年10月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解除婚约后,李某起诉张某要求其返还礼金197000元、“三金”(金戒指、金手链、金耳环)、李某为张某购买手机支出的7188元、李某为张某支付的学车费用5000元、李某打发亲戚费用3600元、张某弟弟结婚送礼6000元、结婚时“喜烟”开支6000元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的礼金中双方认亲时给付的12万元、举行结婚仪式前给付的4万元及“三金”均属于彩礼范围,应予返还。李某主张的手机、学车、打发亲戚以及张某弟弟结婚送礼费用,均属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及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支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故不支持返还。李某主张的结婚时“喜烟”开支6000元,为二人准备结婚和举行婚礼款待、宴请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应予返还彩礼的范围。

  【法条链接】《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解说】因各地结婚习俗不同,对彩礼的理解及彩礼形式存在差异,此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具体定义。根据该规定,生活中常见的一方在订婚时、婚礼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现金、转账、金饰、钻戒等大额财物都可能被认定为彩礼,纳入可主张返还的范围。但一方赠与的与缔结婚姻无关的财物,比如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的转账、赠送的礼物、为对方负担的生活支出,或者为缔结婚姻支付的价值较小的“见面礼”“红包”等则不属于彩礼,产生争议后接收一方无需返还。

  提问二: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彩礼必须全部返还吗?

  【案例】殷某与张某于202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为缔结婚姻,殷某向张某及张某父母给付了彩礼9万元,张某及张某父母按习俗向殷某返还了2000元礼金,陪嫁了价值约3000元的物品。2022年8月,殷某与张某举办婚礼。2023年4月,殷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当月,张某进行了引产手术,该时其孕龄约三个月。殷某与张某始终未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殷某起诉张某及张某父母返还彩礼9万元。经审理,法院将9万元彩礼扣减回礼及陪嫁物品价值后,结合二人同居生活的时间、当地的婚嫁习俗、张某的孕育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张某及张某父母返还部分彩礼55250元。

  【法条链接】《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解说】生活实践中,部分传统观念认为,相较于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婚礼仪式、将喜讯昭告亲友是双方成为夫妻更为重要的程序,还有部分观念认为不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是一种更为自由的生活方式,所以仍存在不少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举办婚礼、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如单纯将是否登记结婚作为彩礼应否返还的唯一衡量标准,可能有失公允,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此,《规定》中明确,在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可以综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此外,如判决返还彩礼,应当扣减双方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如有尚存的嫁妆,一般遵循传统观念判归女方所有。

  提问三:已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彩礼能否返还?

  【案例】李某与范某于2017年12月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1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登记结婚前,李某给付范某及范某父母彩礼150400元。2020年3月,李某与范某开始分居生活并于2023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李某起诉范某及范某父母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给付的彩礼数额明显超出当地普通家庭能够承受的范围,客观上给李某的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故支持返还彩礼,同时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有无生育子女以及本地的善良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返还10万元。

【法条链接】《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解说】近年来,频频出现“天价彩礼”现象,彩礼数额之高令人咋舌,甚至导致生活困难,使彩礼充满“财”的色彩而失去了“礼”的初衷。为及时遏制这一风气,《规定》提出,对于已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如果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彩礼中的“漫天要价”情况,同时避免以结婚为名贪图对方财物现象的发生。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作者: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 陈文超)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教育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普法团队 证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