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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虽自愿 高利不合法

2024/1/10 22:00:29 来源:中国普法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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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阿红和阿燕系朋友关系,阿燕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5月向阿红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2个月,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借款后,阿燕从2021年6月开始每月向阿红如约支付利息1000元,至2023年8月,阿燕共向阿红支付款项33000元。因阿燕从2023年9月起未再还款,阿红诉至法院要求阿燕返还剩余的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阿燕则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按照法律允许的利率标准,阿燕已经多支付了10000余元,多支付部分属于不当得利,要求阿红予以返还。审理过程中,阿红再三强调,阿燕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自愿给付行为。

  法官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进行清算,并充分进行释法析理,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应该按照统一标准收取,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充分沟通之后,双方确认借款已全部清偿并放弃各自全部诉讼请求、反诉请求,该案以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圆满化解了一起因高利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通过本次诉讼上了一堂很好的法制课。

  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给付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出借人不能一味追求高利息而出借款项,应注意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核发:朱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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