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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不是买卖,结婚不成“三金”应返还!

——文昌锦山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24/4/26 10:10:09 来源:文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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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锦山法庭宣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生效后,文昌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的第一案。

  曾恋爱,纠纷不是诈骗

  原告阿亮与被告小陈在2021年通过抖音相识并恋爱,在恋爱后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因两人在恋爱前均有过一段婚史,在交往一段时间后,阿亮表达了希望与小陈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愿望。为了向女方表示结婚的诚意,阿亮将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赠送给小陈后,阿亮认为他与小陈好事将近,不久就能结婚。而小陈则认为双方目前感情基础并不牢靠,还应继续交往和磨合后再决定是否步入婚姻殿堂。因双方在是否结婚的问题上分歧严重,今年两人结束了短暂的感情。阿亮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就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声称小陈以婚恋作为幌子骗取其金首饰。因二人的矛盾实质上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不予受理。之后,阿亮便诉至锦山法庭,要求小陈返还赠与其的金首饰,或将金首饰按市价折算成货币予以返还。

  有婚俗,返还也能折价

  受理案件后,从案件事实看,双方有恋爱关系且均有结婚的目标,承办法官韩斌认定本案属于“彩礼”争议。根据派出所就阿亮与小陈之间争议制作的询问笔录认定,小陈确实收到了阿亮向其赠与的金饰品,但因为一时手头拮据,就把阿亮赠与的首饰全部进行了变卖。与此同时,小陈也承认在二人交往过程中,阿亮在日常生活中负担了不少。鉴于阿亮赠与小陈的金首饰属于婚俗中的“三金”,物品具有特定的含义,且价值较大,有将近5万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恋人之间普通礼物的赠与,应按照彩礼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将阿亮赠与小陈的金饰品认定为彩礼。鉴于阿亮与小陈共同生活了两年以及二人在交往和共同生活中的其他因素,承办法官综合考虑了金饰品已变卖,客观上无法原物返还的情况,依照彩礼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小陈应返还阿亮金饰品折价款3万元。宣判后,阿亮和小陈均未上诉,该案目前业已生效。

  树新风,爱情不是买卖

  “爱情不是你想卖,想买就能卖。”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1950年《婚姻法》第二条就明确“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自此之后无论是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还是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均对该法律精神予以继承。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均应当“向前看”而非“向钱看”,男女双方均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不应以金钱作为感情深厚与否的标准以及是否能结婚的门槛,亦不能借感情或婚姻为名索取钱财。

  撰稿: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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