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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人主播的侵权说“不”

2024/7/9 14:17:40 来源:法治周末

直播售假乱象。    新华社发 王鹏 作

□ 张智全

在人工智能的风口之下,今年“618”大促也“随风而起”,不少平台尝试推出数字人主播。有的电商平台打造数字人直播软件,供各直播间使用;有的电商平台专门推出了“总裁数字人直播”;有的直播间让数字人主播进驻,实现没日没夜全天卖货……不过,相比平台、商家对数字人主播的热情,消费者的态度比较理性,有的消费者觉得只是新鲜有趣,有的觉得数字人主播带货“不够流畅,没有感觉”、机械式回复“无法忍受”,还有的吐槽上了数字人主播的当。(6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

数字人是基于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创建的具有人类特征、能够模拟人类行为的虚拟形象。在数字人产业快速发展的当下,商家利用数字人直播带货,再自然不过。但与此同时,数字人直播带货也出现了泥沙俱下的乱象。除技术不成熟无法实现人、货、场三者良好互动,售后服务机械外,一些商家利用数字人在直播带货中兜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利用“AI换脸”技术对消费者进行诈骗。如此,不但消费者权益受损,也给整个行业的行稳致远留下隐患。

作为直播带货的创新模式,数字人直播带货难免会经历野蛮生长的阶段,但不能因其存在的问题就因噎废食地全盘否定,而应理性寻求促其规范发展的良策。换言之,面对数字人直播带货不可逆的发展趋势,还应对该行业进行规范,确保其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直播带货法律规范体系,数字人直播带货作为直播带货的一种创新模式,也应受这些法律规范的约束。比如,2023年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让惩治商家在数字人直播带货中欺诈的行为有法可依;即将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厘清了数字人直播带货的责任。这些规定,都为依法规范数字人直播带货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遵循。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数字人主播是虚拟的,但是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却是真实的,而且受人操控,本质上其侵权行为是商家所施。监管部门完全可以据此运用现行法律规范,对数字人主播强化监管;消费者亦可依法向隐藏在数字人主播背后的商家进行维权。一旦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同频共振对数字人主播的侵权说“不”形成了常态,终结数字人直播带货乱象也就可期可待。

《2024年中国虚拟数字人产业发展白皮书》显示,2023年我国数字人核心市场规模为205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到481亿元,带动产业市场规模达6403亿元。面对数字人产业的蓬勃发展、数字人直播带货可期的前景,监管部门更要用足、用活现行法律规范,全链条套牢其规范化发展的“法律辔头”。

当然,数字人直播带货终究有别于自然人直播带货,不能完全套用现行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监管。对此,相关部门应抽丝剥茧地分析数字人直播带货乱象的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前瞻性对策,并通过完善法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等方式,塑造一套数字人直播带货的监管长效机制。如此,才能把治标之举和治本之策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数字人直播带货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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