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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矿事纵横谈:矿产资源辨疑

2019/5/11 18:52: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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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年近八旬,却奋战于科研的最前沿

他性格温和,却对学术观点锱铢必较

他不图名利,却为人民的利益而忧虑

他痛心积弊,却为正本清源吹响号角


我国老一辈地质学家李裕伟先生,集毕生之经验,编著了《矿业权与矿政管理 : 中外矿事纵横谈》近期在中国大地出版社出版,全书文字达100万字,为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作出了贡献。

《自然资源之声》将持续刊发本书内容,以期为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李裕伟先生近照

李裕伟,男,湖南人,大学本科学历,1939年生,是我国著名的老一辈地质学家。曾任原地质矿产部副总工程师、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地质矿产部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院长、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所研究室主任,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委员、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委员。


正文:


矿产资源是矿业权人使用的两大自然资源之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矿业权人具有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矿产资源是一种主物权,相应于这个产权的资产是矿产资源;矿业权是用益物权,相应于这个产权的资产名叫什么呢?首先,它不可能是“矿产资源”,因为法律已明确告诉我们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次,它必须有个名字,否则国家的矿产资源到矿业权人手中就断线了。最后要研究一下,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人所有的那个名字的资源之间是个什么样的产权关系。


一、矿产资源是什么?

“矿产资源”是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语,新闻、讲话、报告、讨论随处可见可闻;但要说清楚矿产资源是什么,似乎也并不容易。什么是矿产资源,就看你站在哪个角度讲。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在说“矿产资源”时是没有任何约束的。他可以说矿产资源就是金银铜铁锡、石油煤炭天然气、矿山矿区矿堆矿石矿产品;对于矿床地质学家来说,就是矿带、矿床、矿体;对于矿业公司来说,矿产资源就是矿产资源量和储量;对于矿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来说,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资产。总而言之,矿产资源可以是人们用来表示矿的各种各样的东西。应该说,他们都没有说错,上面所有那些东西都可以归入矿产资源这个大口袋中。

但如果你是个政府矿产资源管理官员,或者是个矿业权人,就不能这么自由自在地谈论矿产资源了。在这种情况下,对矿产资源的表述应符合你的产权主体身份:如果你是矿产资源主物权的代表,有一套说法;如果你是矿产资源用益物权的代表,有另外一套说法。

站在产权所有者的角度,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名称就叫“矿产资源”。这个矿产资源,是地质过程的产物,没有经过任何勘查投资加工,其有无、位置、形态、数量、质量均已客观存在,且永恒不变,但因埋藏于地下,人们并不知晓。在联合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2012》中指出:“‘自然资源’一词用来指称天然生物资源(例如木材和水生资源)、矿物和能源、水资源和土地。”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因此它应是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财富。我们所说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指的就是这个“矿产资源”。以后凡提到“矿产资源”,如果没有任何前缀,就是指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财富。国家所有的这个“矿产资源”是个概念,是无法直接量化,不可能用数字表示的,但这并不影响这个概念在产权操作上的重要性和不可缺少性。站在矿业权人的角度,就不是这种自然形成的矿产资源了,国际通用的名称是“查明矿产资源量(Identified Mineral Resources)”。“ 查明”和“量”三个字,就把国家所有的东西与矿业权人所有的东西区分开了。因此,查明矿产资源量具有用益物权资产的性质。不过,查明矿产资源量是国家与矿业权人共有的财产:国家占有其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投入所应占比例部分,矿业权人占有其勘查投入应占比例部分。

上面这种对“矿产资源”的界定是就国家所有这个产权关系而言。离开了这个产权关系,“矿产资源”就不一定是自然状态下的那个“矿产资源”了。例如我们在谈及矿产资源分布、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矿产资源分类、矿产资源保证程度时,所指的往往是查明矿产资源量而非原始状态下的矿产资源。因此,国家所有的那个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只能严格限制在表述矿产资源产权国家所有的场合。离开这个场合,矿产资源可以是自然状态下的资源,也可以是加工状态下的资源;可以为国家所有,可以为企业所有,也可以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分清场合,建立适当的语境,是使用“矿产资源”一词必须注意的问题。


二、矿产资源的三个演化阶段

一个完整的矿产资源演化链包含三个阶段:底土矿产资源阶段、查明矿产资源量阶段和矿产品阶段。

(一)底土资源阶段

原始状态的矿产资源赋存于底土之中(什么是“底土”,留待下文讨论)。就矿业权人而言,在这个阶段矿产资源的有无、位置、数量、质量都是未知的,无法对“矿产资源”这个对象进行操作,这时矿业权人实际上是对底土进行操作。因此,在这个阶段,矿业权人所获得、所使用的只有唯一的底土资源,矿产资源等同于底土资源。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政府在提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及产权转让的时候,时而说这个产权是“矿产资源”,时而说这个产权属“底土资源”,就是明证。

(二)查明矿产资源量阶段

探矿阶段使用底土的目的,是把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转化为查明矿产资源。查明矿产资源包括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是矿业权人对原始状态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的产物。在获得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后,查明矿产资源从底土中脱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资源。这时,矿业权人手中拥有了两种自然资源——底土资源和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人对底土资源拥有使用权,而查明矿产资源为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有。在查明矿产资源范围之外的地区仍然为底土资源。

(三)矿产品

矿产品是将查明矿产资源中的储量开采出来提升到地表后,或以原矿方式,或以更深加工的方式,进入矿产品阶段。这时矿产品已脱离矿产资源状态,因而不是矿产资源,但由于它既在矿产资源管理的链条之内,又在矿业活动的链条之内,因此在讨论矿产资源时,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阶段。


矿产资源演化的三个阶段


上图显示,矿产资源演化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底土资源阶段,矿产资源以未知的状态被包含在底土资源中。在这以阶段说“矿产资源”也好,说“底土资源”也好,指的都是赋存于底土之内的、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但称之为底土资源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二阶段,为查明矿产资源阶段,这时所指的矿产资源具有清晰的位置、数量和质量。第三阶段,为矿产品阶段,是查明矿产资源量中的储量被开采和进一步选冶加工的产物。


三、底土资源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人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是什么,如何界定,却少有提及和讨论。从国家所有的层面解读,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在联合国发布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2012》(SEEA)中指出:“‘自然资源’一词用来指称天然生物资源(例如天然木材和水生资源)、矿物和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这就是说,矿产资源是原始天然状态下的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未经历任何人为的加工。

这种原始状态的“矿产资源”在哪里呢?除极少数出露在地表外,在开展首次探矿之前,绝大多数处于地下未知状态:

首先是有无未知;如果有的话,位置未知、形态未知、数量未知、质量未知。如果把这样一个未知对象当作国家的一份财产,授予矿业权人,那么国家根本说不清这份财产是什么,矿业权人也不明白这份财产是什么。因此,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矿法在探矿期间授予了矿产资源的产权。探矿许可证授予探矿权人的是在某个范围内找矿勘查的权利,在这个阶段矿业权人没有矿产资源使用权。

探矿权既然不属于使用矿产资源的权利,那么使用了什么呢?答案是探矿权人使用了底土。探矿权人被获准在底土中开展探矿工作,并逐渐获得查明矿产资源,因此探矿过程是一个使用底土资源,形成查明矿产资源的过程。

底土是探矿期间矿业权人唯一使用的自然资源。没有底土的概念,我们将很难说清楚探矿期间,矿业权人所拥有、所使用的权利究竟是什么。

在探矿阶段,以底土资源为矿业权对象,与这一阶段国家拥有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并不矛盾。因为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是底土资源的一部分,采用底土资源这一用语,不失国家拥有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原意;但反过来,采用“矿产资源”用语则不包含底土资源的内容,在底土中进行的探矿工作就失去了依据。

探矿权人使用的既然是底土资源,那么就应该为底土正名,把它正式作为探矿阶段使用的自然资源对象,让含糊不清的“矿产资源”退出使用,以免造成用语的混乱。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即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作为一个基本概念是需要保留的,否则“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潜力”等概念就无法表述。因此,用“底土资源”代替“矿产资源”,仅限于探矿阶段的产权表述,即图1的第一个阶段。关于底土资源的概念,将在另文中讨论。


四、查明矿产资源

(一)查明矿产资源的类型

查明矿产资源(identified mineral resources)是我国和国外广泛使用的一个规范用语,那么它为何物呢?在我国,各种报告、文章、新闻有一个40 年不变的标准表述:“我国已发现××× 种矿产,其中探明有储量的矿产××× 种。”这个“探明有储量”指的就是“ 查明矿产资源”。“查明矿产资源”是现行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标准规定的术语,而“探明储量”是过去使用的术语。不知出于什么缘故,政府这一段表述同国标没有衔接上,“探明有储量”这个表述早已不符合今日之时宜了,我们仍然在老调重弹。

按照世界矿业界广泛使用的CRIRSCO(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标准委员会)的《勘查目标、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模板》,查明矿产资源包括六个类型:一个勘查目标类型,三个矿产资源量类型和两个矿产储量类型。具体而言,是勘查目标、推断的资源量、标示的资源量、测定的资源量、可信储量、证实储量。这六个中的五个类型构成矿业权人手中的查明矿产资源。

在上述六个类型中,勘查目标并不属于查明矿产资源。勘查目标指的是有异常矿化而尚未发现工业矿床的地区,相当于我国一个范围很小的找矿靶区的范围,是部署钻孔的依据。这是一个过渡类型,应归入到潜在矿产资源范畴。在查明矿产资源类型中给它留一个位置,是因为它与后续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但尚达不到查明矿产资源的要求。我国标准也将其归入潜在矿产资源类型。

这样一来,按照CRIRSCO 标准,查明矿产资源包含五个类型,它们是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共同资产。在矿业权人将该资产的国家矿产资源收益在财务报表中以成本的形式扣除后,查明资源量就成为企业的资产。

于是本文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就弄清楚了:从产权的意义上讲,“矿产资源”是所有者手中的主物权资产名称,而“查明矿产资源”是矿业权人手中的用益物权资产名称。两种物权,两种资产,各归其位。离开了产权范畴,“矿产资源”这个术语就可以广泛使用,各自表述了。

最后,还需要说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查明矿产资源应该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所有者以自然资源出资,使用者以货币出资,资产因之形成。不过,按照各国矿产资源管理惯例,均把查明矿产资源列入矿山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这种划分的前提是在矿山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把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收益作为成本列支。这样一来,查明矿产资源资产就纯属企业了。在后面的叙述中,有时把查明矿产资源视为企业的资产,有时又视为国家和企业的共同资产,请读者注意用语的条件和环境。

(二)查明矿产资源的形成过程

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早在多少千万年、多少亿年前就已形成,永恒不变;但查明矿产资源却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有一个形成过程。它的形成不是靠自然力,而是靠资本运营与技术操作。查明矿产资源是底土资源的一部分,最初对其毫无所知,以后逐渐被认识和显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最后形成可直接开发利用的资源产品——矿产储量。查明矿产资源形成的全过程大致分为五个步骤。

第零步 矿产资源赋存于底土之中,在没有任何勘查投资的情况下,底土中矿产资源处于混沌状态。人们对一块探矿权区只知有底土,不知矿产资源何在。这时的查明矿产资源为零,但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未必为零,它可能为零,可能很少,可能很丰富,只是我们不知道而已。准确地说,这一步属完全未知阶段,矿产资源只是个概念,没有量。

第一步 在底土中开展预查,通过初始的勘查投资,发现了一些异常、矿化、矿点,这时查明矿产资源开始显现,但还达不到估算矿产资源量的程度,属于胚胎期。在CRIRSCO模板中,这些异常、矿化、矿点如果足够丰富,构成的范围被称为“勘查目标”,相当于我国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标准的334 ?。这是查明矿产资源的起点,表明其已在孕育之中,但尚未出生,其是否有矿,规模大小,质量如何,仍不知晓。

第二步 开展普查,发现工业矿床,估算推断的资源量(333),找矿得到肯定结论,矿床资产大幅升值。但在这个阶段信息不够充分,从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中究竟有多少可以被转化为查明矿产资源量,并不十分清楚。

第三步 开展详查和勘探,获得标示的资源量(Indicated Resource)和测定的资源量(Measured Resource),相当于我国的332 和331。这时矿体分布、形态被以较高的准确度圈定,数量与质量被以较高的准确度估算和评价,达到开展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的程度,查明矿产资源的可靠性大大提高,资产价值继续上升。这时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基本上已被转化为查明矿产资源,但该资源资产能否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尚无肯定结论。

第四步 开展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获得可信储量(Probable Reserve)和证实储量(Proven Reserve),相当于我国的预可采储量(111、121、122)和可采储量,已达到商业性开采要求,可对这类储量直接进行采掘并提升到地面,加工成各种矿产品并向市场销售。这时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几乎完全被转化为最高级别的查明矿产资源了。

国家所有的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在这五个阶段中均是不变的,但矿业权人的查明矿产资源却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在勘查投资的作用下,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逐渐被转化为查明矿产资源,从胚胎形态到粗略形态到轮廓形态到最终产品形态,使矿资产逐步增值,直到成为可商业性开发的资源产品——储量(图2)。


查明矿产资源量的形成过程


如果不扣除收益分配,查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和矿业权人共同所有。

(三)查明矿产资源的性质

查明矿产资源具有与自然状态下矿产资源不同的性质,主要表现如下。

1. 查明矿产资源是一种经过加工的人造资产查明矿产资源是人造资产(man-made assets)。它是以自然矿产资源(自然资产)为原料,通过勘查评价加工形成的,具有人造资产性质。“矿产资源”与“查明矿产资源”,存在“自然资产”与“人造资产”的差异

2. 查明矿产资源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是客观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查明矿产资源是时时变化的。它的形成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因此,各国证监会都很重视查明矿产资源的变化。只要出现了规章或标准要求的变化,就要及时披露,让公众投资者知晓。

3. 查明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

在各国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实践中,均将查明矿产资源定位为企业的资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把矿产资源的使用确定为租赁行为,联合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2012》把对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收益定义为“资源租金”。那么,在矿业权人支付租金后,查明矿产资源就是企业的资产了。

在矿业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均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收益(如权益金)纳入运行成本;在做此财务处理后,查明矿产资源就属矿业公司的资产了。

(四)查明矿产资源是风险资产

查明矿产资源有风险性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对于推断的资源量,误差最高可达100%,对标示的资源量约为25%,对测定的资源量约为10%。总的规律是勘查的早期风险大,后期风险小。而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量的数量与质量早已客观存在,按道理永恒不变,似乎无风险可言。

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的说法。因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资产是通过探矿权人的勘查实践实现的。只要查明矿产资源有风险,以查明矿产资源形式表达的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那一部分就有同样的风险。例如,如果普查期间查明矿产资源是100 万吨333铜资源量,到勘探阶段变成50 万吨了,国家就要少收一半的权益金。这就证明了国家与企业结成的是共享资产利益共担资产风险的关系。

(五)查明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实现形式

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是一个总的概念,并无微观可操作性,其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均须借助于查明矿产资源来表述。因此,国家只能以查明矿产资源的形式而不是在自然状态下矿产资源的形式来实现其价值。


五、矿产资源的使用

矿业权被认为是矿产资源使用权。这个命题在矿业活动的某些阶段是成立的,但在另外的阶段是不成立的。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在整个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在哪个时间点使用了矿产资源。

首先,在整个探矿阶段,从预查到勘探到可行性研究,也就是说自始至终,没有使用矿产资源,法律也没有授予矿产资源使用权。各国矿法都规定,在获得采矿权后,才能开展对矿石的开采活动。如果在探矿阶段开采矿石,就违法了。虽然矿法规定在掘进探矿坑道时,可附带回从收坑道中采掘出来的矿石,但这不是本来意义的矿产资源使用权。

在获得采矿权后,就有权开采矿石,将其移送出地面,并进行选冶加工。这是一个使用矿产资源的过程。

矿法授予采矿权人的权利至少包括以下五方面的权利:矿山建设、生产勘探、矿石开采、选冶加工、运输销售。其中,只有矿石开采是使用矿产资源的活动,选冶加工是间接使用矿产资源的活动。矿山建设和生产勘探是使用矿产资源之前的矿山活动,运输销售是使用矿产资源之后的矿山活动。因此“使用矿产资源”被确定在矿石开采和加工环节。

这就是说,在整个探矿阶段没有使用矿产资源。由此得到的结论是:在探矿阶段没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问题,但存在由勘查投资形成的探矿权资产——查明矿产资源的有偿转让(不是使用)问题。这个“有偿”,不是资源的有偿,而是投资的有偿。探矿权资产的受让者应向出让者返还勘查投资及合适的投资回报,与使用矿产资源无关。

按照矿产资源量与储量分类标准,采矿权人使用的,是矿产资源中的储量,其他量尚未达到采掘标准,是不能使用的。在CRIRSCO 标准定义的五种查明矿产资源类型中,只有储量是成品量,可以直接开采,其他都是毛坯量或半成品量,不能直接使用。因此,矿业权人从地下开采的对象是储量,把它采出并提升至地面后就成了原矿,进一步可加工成精矿或其他类型的矿产品。离开了原地并改变了形态和成分的原矿、矿产品、金属已不是矿产资源了,它们是使用矿产资源加工而成的矿产品。

最后,可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做出如下表述:在采矿阶段,采矿权人使用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使用的矿产资源对象是储量,使用储量加工而成的是矿产品。

这就是对“使用矿产资源”的诠释。因为这个问题涉及法律对矿业权的产权定义和收费依据,是非要弄清楚不可的。


六、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量

在英语中,“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量”是不分的,都被称为“ mineral resources”。在中文里,是两个词,仅一“量”只差。那么,在使用中文时,什么时候用“矿产资源”,什么时候用“矿产资源量”呢。

“矿产资源”是个宽泛的用语,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是一个微观操作的对象,如人们说的“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等。对于这些表述,没有人会要求你对矿产资源的细节做出定义和澄清;而“矿产资源量(包括矿产储量)”就不一样了,它是查明矿产资源名下的具体产品,是由标准严格定义的,是有具体位置、数量和质量指标的。企业、市场、政府、技术人员都要准确地使用各种“资源量”和“储量”;如果使用不当,就须承担法律责任。其原因是这时“矿产资源量”不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而是一个具体的商品名称,而任何商品都是由标准控制的。不按照标准办事,夸大资源量,有意者构成欺诈,无意者构成过失。在CRIRSCO 标准中,明确规定,除技术报告中的矿产资源量、矿产储量数字要严格遵守标准外,各种讲话、报告、新闻稿在谈及矿产资源量和储量时,也应有出处并符合标准要求。

因此,专家也罢,领导也罢,随口说某地发现了一个大矿,储量多少万吨是很危险的。如果没有合法合规的矿产资源量技术报告为依据,你的言论产生了不良后果,造成上市公司股市动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 矿产资源”是个概念,没有具体量的要求,怎么说都没有风险。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则是“矿产资源”标准化的量化产品,谈及这些量时就要谨慎小心了。股市对这些量的变化极为敏感,由专业人士和矿业公司去估算,去披露,他们知道深浅,名人与官员千万不要去趟这浑水。


七、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

在社会群体中,甚至在某些管理和专业群体中,由于“矿产资源”一词的使用具有较大的宽泛性和随意性,导致对“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表述混乱。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权人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这个大概念人人皆知,人人皆云,是不会混乱的;但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加工、销售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过渡性资产,出现了比较复杂的资产结构和产权关系;而这些关系,最容易在讨论矿产资源时纠缠不清,剪不断,理还乱。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工、销售、分配全过程中,“矿产资源”的状况、形态、产权关系是变化着的。狭义地说,只有国家所有的是矿产资源,才可以“矿产资源”的名分称之。略微广义一点说,查明矿产资源也是“矿产资源”,它通常被认为是企业的资源,不过就查明部分而言,它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在类型、数量和质量上是完全一致的。更广义的说,如果忽略矿业权人的投资过程,矿产储量、矿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权益金也是由“矿产资源”衍生出来的资产概念。反之,如果忽略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因素,那么企业也会建立一个“查明矿产资源”的资产演变链条。于是,“矿产资源”就似乎成了一个任人打扮得姑娘,今日一个样,明日一个样;你看一个样,我看一个样。那么,在从底土到利润或权益金的漫长“矿产资源”链条上,国家和矿业权人两个主体的产权关系如何定义呢?这个关系定义清楚了,矿产资源立法和管理中最复杂的产权关系就梳理清楚了。

图3 表示矿业活动全过程中,在每个节点上的“矿产资源”状态及其产权关系。共八个节点,八种状态,简述如下。

(1)底土中的矿产资源,无任何勘查投资作用,属于国家所有;

(2)查明矿产资源,在投资作用下,具有查明的矿产资源量的位置、数量、质量与形态,属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有(在收益分配之前,下同),国家拥有其自然状态部分的价值,矿业权人拥有其投资创造的价值;

(3)矿业权范围内未查明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4)矿产储量,为查明矿产资源的最终产品,属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有;

(5)矿产品,是开采储量后经加工形成的原矿或选冶产品,已脱离资源形态,具有可销售的产品形态,属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有;

(6) 销售收入,矿产品的价值形态,属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有;

(7)利润,矿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利润部分,属矿业权人所有,是矿业权人投资所得的收益;

矿业活动全过程中“矿产资源”的形态及其产权关系


(8)权益金,矿产品销售收入中的自然资源租金部分,属国家所有,是出让矿产资源的收益。

在看图3 时应该注意两点:一是1、3两个节点上的矿产资源,是真正意义的矿产资源,即国家所有的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其他节点上的对象可视为矿产资源的各种后续形态,已与矿业权人的投资活动形成合力。二是“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有”以未从企业财务报表中扣除国家所有的收益为前提,一旦扣除,2、4、5、6 都是矿业权人的资产了。由于通常企业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将国家收益部分以权益金等形式列入运行成本项,因此在这些节点上的资产产权通常以企业资产的形式进行管理。

有了图3的产权关系,我们今后在谈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时候,或在谈论“矿业权人产权”的时候,就需要指出是在哪个节点上谈论这个问题,是在国家所有收益分配前还是之后谈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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