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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发布白皮书提炼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经验

2021/6/23 21:09: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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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李羽玲
  海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有待明确、海洋环境资源损失鉴定有待加强、海洋环境资源修复体系有待健全……
  随着海南自贸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不断推进,海口海事法院立足职能作用,将海洋环境资源诉讼案件作为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重要抓手,打造具有海事特色的亮点品牌。近年来,海洋环境资源审判还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亟待破解。
  6月8日是世界海洋日,海口海事法院发布《海口海事法院2018—2020年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系统梳理3年来海口海事法院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主要做法,提炼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经过不懈努力,海口海事法院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但仍面临不少挑战。”海口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洋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海口海事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全力补齐短板,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发展利益,助力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海事司法智慧。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多
  主要涉及非法占用海域
  2018年,浏源公司将海口恒大美丽沙项目某地块建筑垃圾处理分包给中汇公司。中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某将建筑垃圾非法倾倒在海口美丽沙海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860.064万元。
  2020年3月6日,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860.064万元、鉴定费47.5万元等共计907.564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海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白皮书提出,海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在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的涉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中占有一定比重。海口海事法院于2019年开始受理第一起海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至2020年底,共审理了21起海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在海南全省法院环境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中占有较大比重,2020年在全省占比高达48.78%。”汪洋表示,这类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刑事犯罪占比大,起诉主体均为检察机关,而且调解效果较好。
  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0年,海口海事法院共受理涉海洋环境资源案件180件,其中民事案件60件、行政案件119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案件类型主要涉及非法占用海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向海洋倾倒固体废物等。
  创新工作模式审判机制
  打造海洋环保亮点品牌
  “我们愿与广州、北海两家海事法院一道,共建共享海洋环保合作平台……”2020年11月5日,在签署《“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作协议》后,海口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亚辉表示。
  白皮书认为,在涉海洋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海口海事法院创新实践了一系列工作模式和审判机制,包括搭建海洋环保协作平台、健全海事环保审判机制等,打造极具海事特色的海洋环保亮点品牌。
  除了牵头与广州、北海两家海事法院签订海洋环保司法合作协议,海口海事法院起草并促成多家职能单位签署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意见。组织多家行政机关参与的联席会议,畅通涉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衔接。构筑“跨域司法协作”“环保联防联控”“公益诉讼支持”三大机制,打造海洋环资司法保护共同体。
  “我们积极回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助力经济环保协调发展。”汪洋说,成立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涉重大环境资源纠纷审判工作机制,依法审结相关围填海项目案件,严格把握政策与法律的界限,正确处理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障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白皮书显示,海口海事法院积极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推动将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在全国海事法院系统中较早实现海洋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三合一”。建设专业化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引入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借脑引智。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还创新海洋环资公益诉讼裁判规则,提升司法保护效能。”海口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陈映红表示,在部分鉴定不能、鉴定成本过高的案件中,适当参照专家论证意见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化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难题。
  3年间,海口海事法院有两起案件入选2019年度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一起案件入选第九届(2019)中国十大公益诉讼;三起案件入选海南法院2019年度、2020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不断健全资源修复体系
  执法注意合理性谦抑性
  在海洋环境资源损害案件中,同一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多个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职能不清或交叉重叠的情形,很难将每一项损害赔偿具体对应到某一职能单位。
  此时,如何确定起诉主体?白皮书提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机关作为法定的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动提起海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其履行职责的体现,应当予以鼓励并积极支持。当某一具体环境侵权行为涉及多个主管部门时,所涉部门可以共同诉讼,也可以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起诉;如职能分工确有争议,可以协调作出职能划分的党委和政府进行处理。
  机构少、难度大、费用高是海南海洋环境资源损失鉴定面临的困境。目前,海南省涉及海洋环境资源损害司法鉴定的仅有3家。白皮书建议,探索“鉴定+专家论证意见”模式;推行诉前鉴定,引导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起诉前甚至是发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进行鉴定;呼吁和建议海洋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机关和科研机构全面开展海洋环境资源调查,逐步建立相应数据库,为行政执法、司法提供数据。
  如何健全海洋环境资源修复体系?白皮书认为,探索建立由财政、审计、环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环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联合小组,厘清各部门在海洋生态修复中的职责,形成适应于不同损害形态的修复标准,并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实施,确保修复效果。
  目前,海南省不同市县、不同行政部门间的同类海洋环境资源行政行为的文书、程序不统一,不同市县、不同行政部门对同类海洋环境资源行政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不统一,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面对这一现状,白皮书提出,相关部门就非法占用海域等普遍性问题出台较为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规范,从源头上解决行政执法的地域差异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行为的合理性和谦抑性。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对行政行为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理性的审查,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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