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工程款款项的计算与扣除
当前形势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合伙合同纠纷、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及其他一些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新时代的律师,紧跟时代步伐,关注社会发展,拥有建造师证书的贾东海律师,把保护农民工群体和小包工头(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权利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以下案例也是在此形势和环境下产生的。
案情简介:
2020 年 1 月 1 日,某某建筑公司与某某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某某汇公司承包了该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不含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及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2020 年 9 月 18 日,张某淼与张某伟签订了《木工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某淼承建 7 号、9 号楼及部分地库主体工程。承包单价:均按砼接触模板展开面积按实际结算,主楼均按每平方米 42 元,车库按每平方米 50 元,人防地库按每平方米 54 元结算。2020 年 11 月 26 日,某某建筑公司和某某工程公司就某某汇公司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某某汇某某新韵 1 号院 1#楼、3#楼、5#楼、7#楼、9#楼、11#配套用房等图纸所有的主楼配套地下车库等主体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工地总工何某建以及现场管理金某龙按照张某伟与张某淼签订的《木工施工合同》单价(人防地库单价:54元/㎡,车库单价:50 元/㎡)与张某淼就其所做的木工进行结算,并出具了结算清单。该结算单载明:地下室及车库工程量为 11229.71 ㎡,单价为 54 元/㎡,正负零以上工程量为- 8 -6840.452 ㎡,单价为 42 元/㎡,11229.71 ㎡×54 元/㎡+6840.452 ㎡×42 元/㎡=893703.324 元。零工工程量 大工 114个 单价 380 元/个 小工 24 个 单价 200 元/个 380×114+24×200=48120 元 未完成工程量总量为 196436 元。截止到 2021年 5 月 8 日,张某淼从万佳工程公司总借支为 728540 元,综上所述:893703.324+48120-196436-728540=16847.324 元。因该结算单残缺,张某淼向法庭解释在结算时对方要求先签字后看内容,签字后发现结算内容有误,故撕毁其签字部分。在庭审中,张某淼对结算单上的工程量无异议,但不认可上述单价,且对结算单上的应扣款项存在争议。
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淼遂诉至法院。张某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汇公司、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工程公司、张某伟向原告张某淼支付工程款暂615263.8 元及利息(以 615263.8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某某汇公司、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工程公司、张某伟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某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淼支付劳务工程款 213283.324 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一审二审败诉后,再审阶段,张某伟委托贾东海律师参与再审。
案情分析:
接受张某伟委托后,贾东海律师多次与项目管理现场人员金某龙沟通,亲临现场实际考察工地情况,了解案件关于结算单的来龙去脉。本案的重点是双方是否进行合理结算,结算单对应扣除的未完工工程相应的款项是否得到支持。本案一审二审败诉的原因在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所扣款项不是张某淼所施工,只要能够搜集证据证明未完工的工程不是张某淼施工的,就能够推翻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1、让现场管理人员出具说明,结算单扣款的原因、未完工的工程量和单价等;
2、让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出具证明,用来证明由其施工的时间、工程量、施工人员的名单等;
3、让公司出具给未完工部分的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员所支付的工程的相关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
4、在法庭上重点阐述,应由张某淼来证明其实际施工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承担不利后果,且我方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未施工部分不是由其施工。且一审张某淼认可其签字后又撕毁,成年人对其的签字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以上证据,由金某龙联系相关人员,负责搜集证据汇总后交给再审法院。通过大量的取证,证明了张某淼未完工部分另有其他人施工,这部分工程费用应于扣除。
最终判决:
最终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以上证据得到的再审法院的认可,判决:
一、撤销民事判决及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某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淼支付劳务工程款 51847 元;
三、驳回张某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直接为当事人挽回了16万多元的损失。
所涉证据:
1、现场施工合同 (原告提供)
2、汪某国施工班组证明(我方再审时提供新证据)
3、余某新施工班组证明(我方再审时提供的新证据)
4、朱某明施工班组证明(我方再审时提供的新证据)
5、王某桃施工证明 (我方再审时提供的新证据)
6、工程结算单 (原告一审时提供)
7、给施工班组转账记录(我方再审时提供的新证据)
案件启示:
任何案件诉请都要有证据来支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一定要规范各方的施工时间、工程量、单价、现场验收签字、交接等。(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贾东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