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疾病饮酒身亡 同饮者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9日晚,某公司在夏邑县某饭店组织举办公司年会并聚餐,公司员工代某在聚餐时饮酒过量,公司其他员工将代某送往公司员工宿舍休息。次日早晨,公司员工发现代某死亡,遂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情况,公司方人员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代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清楚知晓自身的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的可能后果,但代某在聚餐时未加控制,故对于死亡后果,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在提供酒水的情况下,对于其员工在聚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醉酒情况,应负有警示和保障责任,故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