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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店主非法使用他人“手机验证码”获刑

2023/7/14 14:2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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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手机店店主利用业务之便,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偷偷发送至多个微信群,从中非法获利,同时指使店员也如此操作而获刑。

案情回顾

自2020年9月,小兰(化名)在河南省内黄县某镇某村其经营的“某某”手机店,利用为他人办理手机卡等通信业务的便利条件,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相继发送到“国网+苏宁!双佣金!当天”“拼多多点赞,当日结算”“4口淘宝7单”“地推交流群1”“心若向阳二群”等微信群中。每发送一个手机号及验证码违法所得1.5-3元不等。其间,小兰还唆使其店员小红(化名)、小艳(化名)在为他人办理手机卡等通信业务时,将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相继发送到上述微信群中。截至2021年7月5日案发,小兰违法所得共计7243.5元。案发后小兰主动投案,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小兰违反国家规定,将其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小兰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小红、小艳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升级,公民个人信息在生活中无所不在,且具有特有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然而,能产生利益的地方往往就被不法分子所觊觎,逐利心切导致系列网络犯罪,网络黑灰产业链由此滋生。本案中,小红等人泄露他人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从而非法获利的行为,就是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一环。

公民个人应当树立保护个人信息意识,禁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对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要妥善保管,不向他人提供,切勿贪图小利触犯法律。同时,要加强自己个人的信息保护,不要随意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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