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普法教育的大旗!
引领普法教育走基层!

气体制造公司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

四名被告人为隐瞒犯罪故意销毁财务凭证
2023/10/25 14:57:36 来源:
0
  无视患者生命健康,竟然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对外销售,为隐瞒犯罪,犯罪分子还将公司部分财务凭证销毁,导致部分销售假冒医用液氧的事实无法查清。
  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乙炔、医用气氧、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的批发及零售、氧气等气体的气瓶充装、销售等。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李某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销售经理,田某系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厂长。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张某、李某、田某在无医用液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其他企业购进工业液氧,一部分销售给相关工业液氧使用单位,一部分通过直接销售或倒装到医用液氧储存罐后,冒充医用液氧销售,累计销售假冒医用液氧1794.07吨,销售金额514.04万元。
  另查明,2016年至2017年,张某、李某在经营某公司期间,明知与某气体有限公司采购医用液氧协议在2015年底已到期的情形下,假冒该气体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出库单等方式,销售假冒医用液氧263.12吨,销售金额合计70.45万元。
  2019年6月底,张某、李某、田某为隐瞒该公司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由李某、田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公司会计)将该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的财务会计凭证转移隐藏,并将2017年1月前的财务会计凭证烧毁,导致该公司2017年以前销售假冒医用液氧的事实无法查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李某、田某明知公司无销售医用液氧资质,将工业液氧冒充医用液氧进行销售,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侵害,严重侵害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作为某公司的财会人员,明知违反财务管理法规,仍受张某、李某、田某指使参与实施隐匿、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单位某公司,张某、李某、田某为隐瞒犯罪,将公司财务凭证销毁,导致该公司2017年之前的销售事实无法查清,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严惩。
  今年2月13日,伊犁州分院依法对涉案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以销售假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分别判处罚金1100万元,有期徒刑12年至1年不等刑罚,并处7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办案法官介绍,医用氧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应当按照国家药品进行管理。而工业氧用于工业生产及产品加工,其中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对人体有害物质,质量标准不同于医用氧。无视患者生命健康,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侵害了广大患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药品问题关乎患者的健康,销售假药害人又害己,不仅会产生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将会接受法律的严惩。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教育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普法团队 证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