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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重点”入手 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2023/12/6 16:59: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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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浙江检察机关始终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作为根本遵循,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检察智慧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规范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促成379件民事争议达成和解,2个案例入选最高检印发的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实践中,我们注重从以下三方面推动民事检察和解工作高质效开展。

  一是重点关注两类案件,将民生“小案”和涉企案件作为重要突破口。此次入选的余某娥案和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案分别是民生“小案”和涉企案件的典型代表。民生“小案”多为侵权、劳务或婚姻家庭等纠纷,标的虽然不大,但关乎群众切身利益。部分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匮乏或证据意识不强,遭侵害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部分则陷于讼累,各方矛盾深重,难以案结事了。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秉持“小案不小办”理念,通过搭建对话平台、充分释法说理、疏导消除心结,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权益,以柔性手段推动“事心双解”。涉企案件中,当事人多为交易对象或多年合作伙伴,案件迟而未决将影响企业后续发展和营商环境。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积极帮助当事人梳理诉求、分析利弊,找到彼此的利益平衡点,借助检察和解化解纠纷,促使企业握手言和、共谋发展,营造和谐共赢的营商环境。

  二是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将自愿合法、客观公正和多元解纷贯穿和解工作始终。一是秉持自愿合法原则。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和解需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和解程序启动、终止的自决权及是否适用检察机关所建议的和解方案的选择权;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保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及和解程序公正,切实以法治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二是做到客观公正。综合运用调查核实、组织公开听证等方式挖掘案件事实,明晰各方真实诉求,引导理性表达,确保和解协议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多元解纷。深化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的协作,充分激发社会解纷资源在化解民事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重点围绕两个环节,将检法联调和社会治理作为监督职能延伸的关键抓手。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法院虽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双方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是一致的,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和解与法院调解的联动作用。此次入选的2个案例均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和解环节主动与法院沟通协商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后共同居中斡旋协调、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和解。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聚焦个案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深化以案促治。在余某娥案中,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医保基金流失漏洞,检察机关积极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探索由医保机构作为第三人参与民事诉讼,从源头堵塞医保基金监管漏洞,推动长效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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